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民(1983)民50号
                          1983年6月4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殡葬改革和广大群众办理丧事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
殡葬管理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殡葬事宜和对本地区其他殡葬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
第三条 殡葬管理所和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 
1、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这项改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意义;
2、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3、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事宜; 
4、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和公墓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保持整洁、幽美、庄严、肃穆;
5、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殡葬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应根据任务大小,本着精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有关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合同工制度。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殡葬事业单位应经办多种殡葬服务项目,增收节支,逐步做到自负盈亏。经费暂时不能自给的单位,实行收支相抵,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超 亏不补,减亏分成,一年一定或者一定几年不变。补贴费从火葬场事业费中开支。收入稳定,经费自给有余的单位,除更新改造基金留归本单位外,其余部分实行殡 葬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盈余分成制。分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分成比例应上缴主管部门的部分应用于殡葬 事业单位的技术改造、改善工作条件和发展其他民政事业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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